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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GB 15982-2012
   

注:本文引自医院消毒卫生标准规范性引用文件。目前医院消毒卫生标准由原来的GB 15982-1995更换成:GB 15982-2012。以下针对此标准进行简易说明。

1、此标准规定了医院消毒卫生标准、医院消毒管理要求以及检查方法。同时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按照执行。 

2、规范性引用文件

GB4789.3 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

GB4789.4 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

GB/T4789.11 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溶血性链球菌检验

GB5749 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

GB7918.4 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绿脓杆菌

GB7918.5 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金黄色葡萄球菌

GB18466 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

GB19082 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

GB19083 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

GB 19193 疫源地消毒总则

GB 19258 紫外线杀菌灯

GB 50333 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

WS 310.1 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1 部分:管理规范

WS 310.2 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2 部分: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

WS 310.3 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3 部分: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

W5/T311 医院隔离技术规范

W5/T 313 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

YY0469 医用外科口罩技术要求

YY0572 血液透析和相关治疗用水

消毒技术规范 卫生部

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 国家环境保护总局

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 卫生部 

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 卫生部

3、术语和定义

3.1消毒产品

纳入卫生部《消毒产品分类目录》,用于医院消毒的消毒剂、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。

3.2医疗器材

用于诊断、治疗、护理、支持、替代的器械、器具和物品的总称。根据使用中造成感染的危险程度,分高度危险性医疗器材、中度危险性医疗器材和低度危险性医疗器材。

3.2.1高度危险性医疗器材

进入正常的无菌组织、脉管系统或有无菌体液(如血液)流过,一但被微生物污染将导致极高感染危险的器材。

3.2.2中度危险性医疗器械

直接或间接接触黏膜的器材。

3.2.3低度危险性医疗器械

仅与完整皮肤接触而不与黏膜接触的器材。

3.3灭菌

杀灭或清除医疗器械上一切微生物的处理,灭菌的无菌保证水平应达到10-6。

3.4高水平消毒

杀灭各种细菌繁殖体、病毒、真菌及其孢子和绝大多数细菌芽孢的消毒处理。

3.5中水平消毒

杀灭除细菌芽孢以外的各种病原微生物的消毒处理。

3.6低水平消毒

仅能杀灭细菌繁殖体(分枝杆菌除外)和亲脂性病毒的消毒处理。

3.7多重耐药菌

对临床使用的三类或三类以上抗菌药同时呈现耐药的细菌。常见多重耐药菌包括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(MRSA) 、耐万古霉素肠球菌(VRE) 、产超广谱β-内酰胺酶(ESBLS) 细菌、耐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肠杆菌科细菌(CRE)(如产I型新德里金属β-内酰胺酶(NDM-1)或产碳青霉烯酶(KPC)的肠杆菌科细菌)、耐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鲍曼不动杆菌(CR-AB)、多重耐药/泛耐药铜绿假单胞菌(MDR/PDR-PA)和多重耐药结核分枝杆菌等。

4、医院消毒卫生要求

4.1 各类环境空气、物体表面

4.1.1 菌落总数符合表1要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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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类环境为采用空气洁净技术的诊疗场所,分洁净手术部和其他洁净场所。

II类环境为非洁净手术部(室);产房;导管室;血液病病区、烧伤病区等保护性隔离病区;重症监护病区;新生儿室等。

Ⅲ类环境为母婴同室;消毒供应中心的检查包装灭菌区和无菌物品存放区,血液透析中心(室);其他普通住院病区等。

IV类环境为普通门(急)诊及其检查、治疗室;感染性疾病科门诊和病区。

4.1.2 怀疑医院感染暴发或疑似暴发与医院环境有关时,应进行目标微生物检测。

4.2 医务人员手

4.2.1 卫生手消毒后医务人员手表面的菌落总数应≤10 CFU/c┫

4.2.2 外科手消毒后医务人员手表面的菌落总数应≤5 CFU/c┫

4.3 医疗器材

4.3.1 高度危险性医疗器材应无菌。

4.3.2 中度危险性医疗器材的菌落总数应≤20CFU/件(CFU/g或CFU/c┫),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。

4.4 治疗用水

血液透析相关治疗用水应符合YY 0572要求;其他治疗用水应符合相应卫生标准。

4.5 防护用品

医用防护口罩、外科口罩和一次性防护服等防护用品应符合GB 19083 、YY 0469 和GB 19082要求。

4.6 消毒剂

4.6.1 灭菌剂、皮肤黏膜消毒剂应使用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》的纯化水或无菌水配制,其他消毒剂的配制用水应符合GB 5749要求。

4.6.2 使用中消毒液的有效浓度应符合使用要求;连续使用的消毒液每天使用前应进行有效浓度的监测。

4.6.3 灭菌用消毒液的菌落总数应为0CFU/ml;皮肤黏膜消毒液的菌落总数应符合相应标准要求,其他使用中消毒液菌落总数应≤100 CFU/mL,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。

4.7 消毒器械

4.7.1 使用中消毒器械的杀菌因子强度应符合使用要求,紫外线灯应符合GB 19258 要求,使用中的紫外线灯(30W)的辐射照度值应≥70μW/cm2。

4.7.2 工作环境中消毒器械产生的有害物浓度(强度)应符合相关规定。产生臭氧的消毒器械的工作环境的臭氧浓度应<0.16 mg/m3。环氧乙烷灭菌器工作环境的环氧乙烷浓度应<2 mg/m3.

4.8 污水处理

  污水排放应符合GB 18466 要求。

4.9 疫点(区)消毒

  消毒效果应符合GB 19193 要求。

5、医院消毒管理要求

5.1 建筑布局和消毒隔离设施

5.1.1 建筑设计和工作流程应符合传染病防控和医院感染控制需要,消毒隔离设施配置应符合WS/T 311 和《消毒技术规范》有关规定。

5.1.2 感染性疾病科、消毒供应中心(室)、手术部(室)、重症监护病区、血液透析中心(室)、新生儿室、内镜中心(室)和口腔科等重点部门的建筑布局和消毒隔离应符合相关规定。

5.1.3 洁净场所的设计、验收参照GB 50333 要求,竣工全性能监测应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完成。

5. 1.4 II类环境和门诊、病区等诊疗场所应按WS/T 313 要求,配置合适的手卫生设施,提供满足需要的洗手清洁剂、手消毒剂以及干手设施等。

5.2 消毒产品使用管理

5.2.1 使用的消毒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、标准和规范等管理规定,按照批准或规定的范围和方法使用。

5.2.2 含氯消毒液、过氧化氢消毒液等易挥发的消毒剂应现配现用;过氧乙酸、二氧化氯等二元、多元包装的消毒液活化后应立即使用。采用化学消毒、灭菌的医疗器材,使用前应用无菌水(高水平消毒的内镜可使用经过滤的生活饮用水)充分冲洗以去除残留,不应使用过期、失效的消毒剂。不应采用甲醛自然熏蒸方法消毒医疗器材,不应采用戊二醛熏蒸方法消毒灭菌管腔类医疗器材。

5.2.3 灭菌器如需进行灭菌效果验证,应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消毒鉴定实验室进行检测,灭菌物品的无菌检查应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》“无菌检查法”要求进行,使用消毒器械灭菌的消毒员应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。

5.3 重复使用医疗器械的清洗

  清洗程序应按WS 310.2 执行,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医疗器械应先消毒再清洗。

5.4 消毒灭菌方法选择原则

5.4.1 高度危险性医疗器材使前应灭菌;中度危险性医疗器材使用前应选择高水平消毒或中水平消毒;低度危险性器材使用前可选择中、低水平消毒或保持清洁。

5.4.2 耐湿、耐热的医疗器材应首选压力蒸汽灭菌,带管腔和(或)带阀门的器材应采用经灭菌过程验证装置(PCD)确认的灭菌程序或外来器械供应商提供的灭菌方法。

5.4.3 玻璃器材、油剂和干粉类物品应首选干热灭菌;其他方法应符合《消毒技术规范》规定。

5.4.4 不耐热、不耐湿医疗器材应选择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低温灭菌方法。

5.4.5 重重使用的氧气湿化瓶、吸引瓶、婴儿暖箱水瓶以及加温加湿罐等宜采用高水平消毒。

5.5 环境、物体表面消毒

5.5.1 环境、物体表面应保持清洁,当受到肉眼可见污染时应及时清洁、消毒。

5.5.2 对治疗车、床栏、床头柜、门把手、灯开关、水龙头等频繁接触的物体表面应每天清洁、消毒。

5.5.3 被病人血液、呕吐物、排泄物或病原微生物污染时,应根据具体情况,选择中水平以上消毒方法,对于少量(<10 mL)的溅污,可先清洁再消毒,对于大量(>10mL)血液就体液的溅污,应先用吸湿材料去除可见的污染,然后再清洁和消毒。

5.5.4 人员流动频繁、拥挤的诊疗场所应每天在工作结束后进行清洁、消毒,感染性疾病科、重症监护病区、保护性隔离病区(如血液病房区、烧伤病区)耐药菌及多重耐药菌污染的诊疗场所应做好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。

5.5.5 拖布头和抹布宜清洗、消毒,干燥后备用,推荐使用脱卸式拖头。

5.6 通风换气和空气消毒

5.6.1 应采用自然通风和(或)机械通风保证诊疗场所的空气流通和换气次数,采用机械通风时,重症监护病房等重点部门宜采用“顶送风、下侧回风”,建立合理的气流组织。

5.6.2 呼吸道发热门诊及其隔离留观病室(区)、呼吸道传染病收治病区采用靠中空调通风系统的,应在通风系统安装空气消毒装置,未采用空气洁净技术的手术室、重症监护病区、保护性隔离病区(如血液病病区、烧伤病区)等场所宜在通风系统安装空气消毒装置。

5.6.3 空气消毒方法应遵循《消毒技术规范》规定,不宜常规采用化学喷雾进行空气消毒。

5.7 消毒供应中心(室)的管理

消毒供应中心(室)的建筑布局以及清洗、消毒灭菌和效果监测应执行WS 310 要求。

5.8 污水污物处理

5.8.1 医院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、建设和管理应符合GB 18466和《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》要求。

5.8.2 医疗废物的管理应符合《医疗废物管理条例》《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》的要求。

5.9 疫点(区)消毒:应符合GB 19193 要求。

综上所述: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GB15982-2012的发布,各级、各类医疗、保健、卫生防疫机构必须执行本标准。并应指定专门科室(部门)负责民体贯彻实,相关部门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监督、监测工作。 

 
发布时间:2020-10-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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